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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司门口支行与廖升球、湖南省钻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司门口支行,廖升球,湖南省钻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6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司门口支行。被执行人廖升球。被执行人湖南省钻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102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17日向前列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前列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廖升球、湖南省钻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225708.8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225708.8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周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