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1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井陉县国土资源局与张玉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陉县国土资源局,张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1执210号申请执行人:井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贵文。被执行人张玉华,男,1945年4月12日出生,住所地井陉县。井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张玉华行政非诉案由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21行审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井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年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志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