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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2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邵东新、李晓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邵东新,李晓阳,张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1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邵东新,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赛,女,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晓阳,195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再审申请人邵东新因与被申请人张赛及原审原告李晓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2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邵东新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3268号民事判决和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民终2583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本案相关费用由张赛承担。事实与理由:1、本案的债务全部用于偿还家庭购房借款及婚生子学费生活费等,邵东新已经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生活,张赛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不能以其不知情即否认。而且全部家庭债务都是张赛造成的。2、唐山邵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实际上为邵东新与张赛共同经营,张赛一直在分享公司经营所得。2012年公司基本停止经营,后经清算无债权债务,现金账户金额为零。张赛称是公司利润一直承担家庭购房和孩子上学,却未提交证据。3、一审法院认定邵东新与张赛从2013年4月12日开始分居与事实不符。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问题是涉案42万元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否用于家庭生活支出。邵东新向李晓阳借款时,李晓阳将40万元借款打到了邵东新指定的唐山新华侬商贸有限公司的账户上,邵东新庭审中称该笔借款是用于偿还唐山邵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屈振明的借款,而屈振明是唐山新华侬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此可以看出,邵东新自认涉案借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支出,而是用于偿还其公司的债务。因此,原审法院未认定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综上,邵东新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邵东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宋晓玉审判员  宋 菁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祁立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