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2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邓顺碧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顺碧,北京盛业恒基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502号申请执行人邓顺碧,女,1967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执行人北京盛业恒基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亚志。关于申请执行人邓顺碧与被执行人北京盛业恒基木业有限公司一案中,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通劳人仲字[2016]第4871-488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邓顺碧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北京盛业恒基木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闻昕审判员 刘有昌审判员 赵财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 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