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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32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冯某与冯一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冯一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32民初147号原告:冯某,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山西兴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一某,男,汉族。原告冯某诉被告冯一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冯某因采光鉴定条件尚不具备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王静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穆金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