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32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冯某与冯一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冯一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32民初147号原告:冯某,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山西兴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一某,男,汉族。原告冯某诉被告冯一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冯某因采光鉴定条件尚不具备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王静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穆金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