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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与崔学才、侯花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崔学才,侯花英,淄博大源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103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住所地沂源县城胜利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3231686131184。诉讼代表人:张福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瑞烈,该行员工。被告:崔学才,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沂源县南鲁山镇水么头河南村人。被告:侯花英,女,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沂源县南鲁山镇水么头河南村人。被告:淄博大源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新城路。法定代表人:张允胜,董事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诉被告崔学才、侯花英、淄博大源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江兆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迎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