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执恢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安阳市建胜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建胜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2执恢281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建胜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安阳市建胜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2015)文民一初字第7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波审判员 晁 震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政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