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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3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褚金华与杨淘淘、张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淘淘,褚金华,张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39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淘淘,女,1973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褚金华,男,1944年5月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宁,男,1969年10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上诉人杨淘淘因与被上诉人褚金华、张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4民初5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审查,上诉人杨淘淘收到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后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淘淘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德清审判员  毕宣红审判员  罗正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苏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