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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民初4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鲍峰与胡晟、周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峰,胡晟,周文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4184号申请人:鲍峰,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霞,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若翔,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晟,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申请人:周文静,女,1989年11月22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鲍峰与被申请人胡晟、周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鲍峰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12万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胡晟、周文静所有的房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房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鲍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胡晟、周文静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鸠江区苏宁环球城市之光X-X-XXX室房屋及其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在12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鲍峰所有并提供担保的位于芜湖市鸠江区香江·碧水城X#楼X-XXX室房屋【皖(2017)芜湖市不动产权第XXXXXX号】及其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甜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旻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