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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华昌与XX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昌,XX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5民初569号原告:李华昌,男,198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XX新,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原告李华昌诉被告XX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华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新经本院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华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400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10月15日,被告XX新因老婆要住院生孩子急需资金,遂向原告借款4000元,并承诺于2016年10月17日偿还。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从2016年11月11日开始,被告既不回复原告信息也不接听电话。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XX新没有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李华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微信聊天和通话记录截图作为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依法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10月15日,被告XX新因资金周转困难,提出向原告李华昌借款4000元,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同日,原告李华昌通过支付宝向被告XX新转账4000元,被告XX新承诺在2016年10月17日偿还。在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依约偿还借款,原告经催收无果,故诉至法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李华昌借款给被告XX新的事实清楚,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因被告XX新未能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元,原告的诉请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被告XX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案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华昌偿还借款本金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XX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惠冰人民陪审员  李德盛人民陪审员  梁润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淑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