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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6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满勇与宜昌市宏发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勇,宜昌市宏发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6民初694号原告:满勇,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华,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昌市宏发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98号。法定代表人:郑新松,总经理。原告满勇与被告宜昌市宏发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满勇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满勇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撤回对被告宜昌市宏发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满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0700元,减半收取计5350元,由满勇负担。审判员  陈桥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晓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