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4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上海布塞贸易有限公司与笑哈哈食品(阳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布塞贸易有限公司,笑哈哈食品(阳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04民初88号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布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潘卫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涯,上海易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正力,上海易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笑哈哈食品(阳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法定代表人:李卫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怀,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布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塞)与被告笑哈哈食品(阳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笑哈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笑哈哈在答辩期间提出反诉,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布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涯、被告(反诉原告)笑哈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布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笑哈哈赔偿布塞损失共计13万元(此项为消费者投诉和起诉造成的损失);2.判令笑哈哈赔偿布塞的物流费、差旅费损失共计1.5万元;3.判令笑哈哈赔偿布塞的商誉、预期利润损失共计12万元;4.判令笑哈哈退还布塞货款5.2万元;5.律师费3万元及本案诉讼费由笑哈哈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布塞与笑哈哈建立合作关系,笑哈哈授权布塞在上海地区高端精品店对其生产的伊布丁系列产品进行销售,授权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止。笑哈哈对布塞的销售价格、销售渠道、经营系统门店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布塞亦要求笑哈哈出示并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商标证明等相关文件。之后,布塞通过笑哈哈电脑系统进行网上订货,按照约定,笑哈哈将货物送达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598号(布塞实际经营地)交付给布塞。2016年4月起,消费者以笑哈哈生产的伊布丁系列产品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GB19299-2015,以及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由陆续向市场监督管理局、食药监局等部门举报,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给布塞造成重大损失的同时,也导致了终端经销商“金鹰”、“绿地优鲜”对布塞进行货品全面下架处理。布塞认为,因笑哈哈生产的伊布丁系列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给布塞造成重大损失,笑哈哈应当对布塞进行赔偿。原告布塞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布塞的诉讼请求。被告(反诉原告)笑哈哈辩称:一、布塞请求赔偿损失13万元,理据不足。布塞请求赔偿的依据是2016年8月30日李松明与金鹰国际商贸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签订的调解书和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笑哈哈认为,两份调解书不能证明布塞已赔偿了13万元,两份调解书违反法律规定,不能排除“消费者”李松明、蔡培源与布塞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理由如下:1.笑哈哈生产的伊布丁果冻并非存在质量问题,根据调解书陈述,只是在“未在最小食用包装上标示安全警示语和食用方法”,即不符合国家标准《GB19883-2005果冻》第8.1.4条之规定。第8.1.4条的规定是“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上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因此,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笑哈哈的产品不属于“伪劣”产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不适合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调解书分别按购买伊布丁果冻6倍和10倍进行调解,明显是无法律依据,调解书是违反法律规定的。2.布塞无提供证据证明其按调解书的约定支付了13万元赔偿款。布塞提供收款为“李松明”和“蔡培源”的收据,不能证明布塞已支付了赔偿款。民事调解书规定的是转账付款,如果布塞已支付40000元,应提供转账凭证。3.笑哈哈是生产商,消费者进行投诉或诉讼,依法应告知或追加产品生产者参与诉讼。布塞私自与职业“消费者”达成的协议,不排除双方进行恶意串通,进行虚假的投诉、调解和诉讼。因为两人分别一次性购买8000多元和3800多元的果冻,明显违反常理。综上,布塞主张已赔偿消费者13万元经济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布塞请求赔偿物流、差旅损失15000元,无事实依据。从布塞起诉提供的证据可知,布塞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因为产品存在问题或因处理投诉问题支出15000元物流费和差旅费,故布塞请求赔偿无事实依据,应驳回该项诉讼请求;三、布塞请求赔偿其商誉、预期利润损失12万元,于法无据。笑哈哈的行为没有侵犯布塞的商誉权,不存在赔偿问题。布塞请求预期利润损失,无任何依据。笑哈哈向布塞提供伊布丁果冻产品的价值共87025.80元,布塞至今已全部销售完毕,但尚有33469.80元货款未支付给笑哈哈,笑哈哈已提起反诉,请求布塞支付尚欠的33469.80元;四、布塞请求退还货款52000元,理据不足。未注明安全警示语的四批果冻产品,布塞已销售完毕,2016年5月29日和6月18日的两批果冻产品,全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如果布塞尚有未销售的果冻产品,笑哈哈可以回收;五、布塞请求的律师服务费30000元,于法无据。布塞虽然提供了30000元律师费的发票,但没有提供委托合同、收款依据等证据。由于没有合同约定律师费由生产者承担,根据“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律师服务费应由布塞自行承担。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布塞的全部请求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应驳回布塞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反诉原告)笑哈哈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布塞向笑哈哈支付货款33469.80元;2.本案反诉费由布塞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笑哈哈与布塞建立了合作关系,授权布塞在上海地区销售笑哈哈生产的伊布丁系列产品。2016年1月10日至2016年6月18日,笑哈哈根据布塞的订货要求,先后六次通过广州鑫通物流有限公司和广利物流有限公司将规格不同的果冻伊布丁系列产品托运给布塞。布塞收货后,分别于2016年1月11日、2月7日、3月25日和4月22日四次支付了前四次托运的产品货款共53556元,尚欠2016年5月29日托运的产品货款14998.20元和2016年6月18日托运的产品货款18471.60元,合计共33469.80元未付。经笑哈哈多次催付,布塞均以笑哈哈生产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为由予以拒付。现笑哈哈提出反诉,请法院支持笑哈哈的反诉请求。原告(反诉被告)布塞针对被告(反诉原告)笑哈哈的反诉答辩称:笑哈哈主张的事实不符,应驳回笑哈哈的反诉请求。2016年4月布塞多次接到顾客投诉,称笑哈哈的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布塞为此已赔偿损失15000元给顾客。布塞赔偿该损失包括:(1)根据《和解协议》,布塞支付王明冬赔偿款10000元,但对于王明冬投诉笑哈哈以明列子作为配料的问题产品并未索赔,笑哈哈对该产品已向布塞进行货补;(2)在《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申)诉终止调解告知书》中蔡某撤销投诉,布塞赔付5000元给蔡某。另外,笑哈哈向布塞供应的几款布丁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其中第一张订单的A031、B011、B012、B021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货款合计4233.60元;第二份订单中A031、B011、B012、B021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货款共6000元;第三份订单A031、B011、B012、B021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货款5300元,第四份订单的A031、B011、B012、B021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货款共5700元。以上四批次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货款合计21233.60元,加上布塞已经赔偿的15000元,合计36000余元,笑哈哈承诺向布塞给予货补。为此,笑哈哈在2016年5月29日托运产品货款14998.20元和2016年6月18日托运产品货款18471.60元,合计33469.80元,是笑哈哈向布塞货补产品,用以抵消上述赔偿款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再从双方以往的交易规则来看,布塞向笑哈哈定购四批产品,都是由布塞先转账付款给笑哈哈,笑哈哈再供货给布塞。笑哈哈在2016年5月29日和2016年6月18日向布塞货补产品时,是笑哈哈在布塞未付款的情况下送货给布塞,应认定是笑哈哈向布塞货补产品,布塞不需要向笑哈哈支付货款。同时,笑哈哈货补产品中货号为B031(梯形盒30g×12草莓味)产品也不符安全标准。综上,笑哈哈承诺对布塞给予货补,布塞不需要支付货补金额33469.80元给笑哈哈,请驳回笑哈哈的反诉请求。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布塞公司是2012年1月5日登记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是潘卫峰,经营范围是预包装食品、乳制品,批发家具、家居用品、日用百货等业务。笑哈哈公司是1997年10月24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是李卫红,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果冻、饮料等产品,该公司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2015年12月10日,笑哈哈向布塞发出一份《授权书》,授权布塞于2016年度在上海地区高端精品店对笑哈哈生产的伊布丁系列产品进行销售,授权期限为即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并约定授权的前提是布塞销售笑哈哈的伊布丁系列产品过程中必须根据笑哈哈规定的价格体系进行市场操作,不能在其他渠道以及其他地区销售该系列产品。笑哈哈授权布塞经营系统门店包括:华东区金鹰、上海百联集团(又一城、八佰伴),东区嘉壹超市,静安久光,虹桥久光,国金citysuper,上海绿地优鲜超市,东方商厦,机场卖场等门店。2016年1月11日,布塞通过笑哈哈发送的《酷仕食品伊布丁订货单》电子文档进行网上订货,订购产品包括:A011(迷你装70g×2草莓味)果冻15箱(36盒/箱),每箱单价82.80元,金额1242元;A012(迷你装70g×2芒果味)果冻15箱(36盒/箱),每箱单价82.80元,金额1242元;A013(迷你装70g×2乳酸味)果冻5箱(36盒/箱),每箱单价82.80元,金额414元;A021(迷你装70g×3混合味)果冻10箱(30盒/箱),每箱单价99元,金额990元;A031(大杯装135g×2奇异味)果冻8箱(24盒/箱),每箱单价79.20元,金额633.60元;A032(大杯装135g×2乳酸味)果冻7箱(24盒/箱),每箱单价79.20元,金额554.40元;B011(礼条装50g×5水蜜桃味)果冻10箱(24盒/箱),每箱单价132元,金额1320元;B012(礼条装50g×5奇异果味)果冻10箱(24盒/箱),每箱单价132元,金额1320元;B021(小礼盒50g×6水蜜桃味)果冻5箱(24盒/箱),每箱单价192元,金额960元;B032(梯形盒30g×12芒果味)果冻10箱(24盒/箱),每箱单价156元,金额1560元;B033(梯形盒30g×12乳酸味)果冻5箱(24盒/箱),每箱单价156元,金额780元。布塞以上订货总件数100箱,总金额11016元。当日布塞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向笑哈哈支付货款11016元,笑哈哈于2016年1月13日经物流公司托运上述货物交付给布塞。2016年2月17日,布塞第二次向笑哈哈订购果冻产品,订货总件数153箱,总金额为17454元,订购产品包括:A011果冻15箱,金额1242元;A012果冻15箱,金额1242元;A013果冻10箱,金额828元;A021果冻10箱,金额990元;A031果冻15箱,金额1188元;A032果冻15箱,金额1188元;B011果冻15箱,金额1980元;B012果冻15箱,金额1980元;B021果冻3箱,金额576元;B031果冻15箱,金额2340元;B032果冻15箱,金额2340元;B033果冻10箱,金额1560元。当日布塞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向笑哈哈支付货款17454元,笑哈哈于2016年3月6日经物流公司托运上述货物交付给布塞。2016年3月25日,布塞第三次向笑哈哈订购果冻产品,订货总件数122箱,总金额13164元,订购产品包括:A011果冻15箱,金额1242元;A012果冻15箱,金额1242元;A013果冻15箱,金额1242元;A021果冻10箱,金额990元;A031果冻10箱,金额792元;A032果冻10箱,金额792元;B011果冻15箱,金额1980元;B012果冻12箱,金额1584元;B021果冻5箱,金额960元;B032果冻10箱,金额1560元;B033果冻5箱,金额780元。当日布塞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向笑哈哈支付货款13164元,笑哈哈于2016年3月28日经物流公司托运上述货物交付给布塞。2016年4月22日,布塞第四次向笑哈哈订购果冻产品,订货总件数105箱,总金额11922元,订购产品包括:货品型号A011果冻10箱,金额828元;A012果冻10箱,金额828元;A013果冻10箱,金额828元;A021果冻10箱,金额990元;A031果冻10箱,金额792元;A032果冻5箱,金额396元;B011果冻15箱,金额1980元;B012果冻15箱,金额1980元;B021果冻5箱,金额960元;B031果冻5箱,金额780元;B032果冻5箱,金额780元;B033果冻5箱,金额780元。当日布塞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向笑哈哈支付货款11922元,笑哈哈于2016年4月24日经物流公司托运上述货物交付给布塞。另查明,2016年2月4日,布塞与上海绿地优鲜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公司)签订一份《货品买卖合同》,约定布塞向绿地公司提供特定货品,由绿地公司以线上供应商管理系统、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向布塞发出订货单,以确定每次交(提)货品的数量及交货日期。另外,2016年2月18日,布塞与南京金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鹰公司)签订一份《经销采购合同》,约定金鹰公司向布塞下达货物订单,由布塞向金鹰公司提供特定货品。2016年8月3日,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一份《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主要内容为:“投诉人李松明,被投诉人金鹰国际商贸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投诉内容及请求:投诉人在被投诉人处购得伊布丁水蜜桃味果冻50g×5、伊布丁奇异果味果冻50g×5、伊布丁水蜜桃味果冻50g×6共三款商品[笑哈哈食品(阳江)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被投诉人予以赔偿。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有关规定,本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投诉人同意对投诉人购得的以上三款商品(总计价值¥14173.14元)按照退一赔五的方式予以赔偿,被投诉人同意一次性赔偿¥85038.84元。另根据金鹰国际商贸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经销采购合同》规定,上述赔偿费用由经销商上海布塞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布塞主张,其根据上述调解协议规定,于2016年8月3日一次性赔偿85038.84元给李松明。另外,因李松明又投诉其在上海绿地优鲜超市购买笑哈哈生产的不符合安全的果冻产品,价值496.15元,2016年8月3日布塞与李松明经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布塞以一赔十方式赔偿4961.16元给李松明,该监督管理局无制作调解书,但布塞向李松明赔偿4961.16元有银行转账明细表及李松明签写的《收条》为证。布塞主张其一共赔偿了90000元给李松明,该经济损失应由笑哈哈承担赔偿责任。笑哈哈对布塞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可。笑哈哈认为,其生产的果冻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只是标签存在瑕疵,未在果冻外包装标示安全警示语,并非违反《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不应适用赔偿10倍的规定,该调解书按退一赔五方式予以赔偿违反法律规定。另外布塞单方与李松明进行调解,未通知笑哈哈参加,不排除布塞与李松明串通进行恶意投诉及调解,该调解不合法。笑哈哈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2016年8月8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沪0113民初14389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原告蔡培源与被告上海绿地优鲜超市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布塞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诉称:2016年4月间,原告在被告下属的松江店、宝山店、浦东店、徐汇店和杨浦店购买了伊布丁果冻(50克×5杯水蜜桃味或奇异果味)共计284包,每包单价为13.50元,由于该些商品未在最小食用包装上标示安全警示语和食用方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883-2005果冻》第8.1.4条之规定,故要求被告退还原告货款3834元并赔偿原告3834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上海市宝山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第三人上海布塞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蔡培源人民币40000元,此款支付至原告蔡培源名下的账户内;二、原告蔡培源于2016年8月12日之前退还第三人上海布塞贸易有限公司伊布丁果冻274包;三、各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布塞主张,其根据上述调解协议,于2016年8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40000元赔偿款给蔡培源。2016年8月16日蔡培源向布塞出具一份《收据》,表明已收到布塞支付的40000元赔偿款,并已向布塞退还所购买的伊布丁果冻。为此,布塞主张该赔偿款40000元经济损失,应由笑哈哈承担赔偿责任。笑哈哈对布塞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可,对调解书的合法性亦提出异议。笑哈哈认为,该调解书陈述“未在最小食用包装上标示安全警示语和食用方法”,即笑哈哈生产的果冻外包装未标示安全警示语和食用方法,但产品不属于伪劣产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不适合支付价款10倍或损失3倍的赔偿金。调解书按购货价款10倍进行调解,明显无法律依据,违反法律规定。笑哈哈对布塞主张的经济损失4万元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布塞主张,笑哈哈生产的伊布丁果冻产品中,货号为A031果冻的配料表中含有明列子,因明列子属于违法添加剂,违反食品安全规定,遭到顾客王明东多次投诉,导致退货并由布塞赔偿10000元给王明东;同时布塞还赔偿5000元给顾客蔡某,蔡某因此撤销投诉,该事实有《和解协议》及《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申)诉终止调解告知书》予以证实。另外,货号为B011、B012、B021果冻的内包装没有标示“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的安全警示语和食用方法,导致布塞支付顾客李松明、蔡培源共13万元的赔偿款;此后笑哈哈对四次订货单的果冻产品向布塞进行货补,但货补产品中有大部分外包装仍没有标示安全警示语,最终导致金鹰公司、绿地优鲜超市公司对全部果冻产品进行全面下架处理,对布塞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布塞主张其经济损失包括:(1)支付顾客李松明、蔡培源共13万元的赔偿款损失;(2)支付物流费、差旅费损失共计15000元。理由是:布塞与金鹰公司签订《经销采购合同》的4.5条约定“如有特殊情况需大仓送货,根据送货额增加3%物流扣点”,金鹰公司《退货订单》显示,2016年4月11日至2016年10月17日,退货总金额为24906.84元,物流费按送货额增加3%物流扣点,往返物流费扣点是6%,金鹰公司退货到仓库向布塞收取往返物流费为1494.41元(24906.84元×6%);另外,布塞与绿地公司签订《货品买卖合同》的附件2《关于物流服务费协议》第2条约定“具体物流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按供应商含税进货额3.6%进行收取”,绿地公司《退货单明细》显示,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11月18日,退货总金额为25810.23元,收取退货往返物流费是7.2%,绿地公司退货到仓库向布塞收取往返物流服务费为1858.34元(25810.23元×7.2%);由于笑哈哈供应货物屡次不符合规定,导致布塞多次到两间超市仓库进行自提货物,布塞产生的提货物流费用为4900元;再次,布塞前往南京市秦淮区,上海市宝山区、杨浦区等地处理投诉和应诉的差旅费为6000多元。因此,布塞支付物流费、差旅费合共15000元;(3)布塞公司产生的商誉损失3万元、预期利润损失9万元共计12万元。理由为:布塞向笑哈哈订购果冻产品,笑哈哈在《订货单》列有出厂价和建议零售价,而建议零售价是出厂价的2倍,即销售利润是100%,布塞按建议零售价批发产品给金鹰、绿地超市销售,金鹰、绿地超市销售的价格更高。因产品被超市清仓下架,布塞预计上半年利润损失为45000元,下半年利润利润损失为45000元,因此预期利润损失合计9万元。另外,布塞被金鹰公司、绿地公司列入黑名单,并解除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造成布塞公司的商誉损失为3万元;(4)笑哈哈应退还布塞的货款为52000元。理由是:四份订货单有问题的A031、B011、B012、B021型号的货物,金额为21000余元,以及笑哈哈货补3万多元的货物,被金鹰公司、绿地公司全部下架退货,共约57000余元,因一部分产品已经售出给顾客,现库存货物是52000元;(5)律师费3万元由笑哈哈承担。布塞向法院提起诉讼,支付律师费30000元,该律师费应由笑哈哈承担。笑哈哈对布塞主张的上述经济损失不予确认,请求驳回布塞的全部诉讼请求。另外,笑哈哈提出反诉,请求布塞支付货款33469.80元。理由是:(1)2016年5月29日笑哈哈根据布塞的订货要求委托物流公司托运货物,向布塞交付146箱伊布丁产品,金额为14998.20元,产品包括A011果冻25箱、A012果冻25箱、A013果冻20箱、A021果冻25箱、A032果冻16箱、B031果冻10箱、B032果冻15箱、B033果冻10箱;(2)2016年6月18日,笑哈哈向布塞交付142箱伊布丁产品,金额为18471.60元,产品包括A011果冻10箱、A012果冻12箱、A013果冻10箱、A021果冻10箱、A032果冻10箱、B031果冻30箱、B032果冻30箱、B033果冻30箱。上述两批果冻产品货款一共为33469.80元,笑哈哈向布塞多次催讨,布塞均以笑哈哈生产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为由予以拒付,现笑哈哈提出反诉,请求布塞支付货款33469.80元。布塞对于笑哈哈的反诉请求不予确认,布塞主张,笑哈哈在2016年5月29日、2016年6月18日向布塞托运产品货款共33469.80元,是笑哈哈向布塞货补产品,用以抵消布塞支付王明冬及蔡某的赔偿款150000元和前四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货款21233.60元,布塞不同意支付货补产品金额33469.80元给笑哈哈,请求驳回笑哈哈的反诉请求。另外,布塞主张其库存产品有A011、A012、A013、A021、A031、A032、B011、B012、B021、B031、B032、B033共12款型号的果冻产品,上述产品当中,一部分是被顾客投诉退回,其余的是被金鹰公司和绿地公司下架退货的产品。本院根据布塞制作的《库存》清单,确认退货果冻产品的数量、出厂价及金额为:(1)A011果冻921盒,出厂价2.30元/盒,金额2118.30元;(2)A012果冻908盒,出厂价2.30元/盒,金额2088.40元;(3)A013果冻1769盒,出厂价2.30元/盒,金额4068.70元;(4)A021果冻941盒,出厂价3.30元/盒,金额3105.30元;(5)A031果冻541盒,出厂价3.30元/盒,金额1785.30元;(6)A032果冻791盒,出厂价3.30元/盒,金额2610.30元;(7)B011果冻897盒,出厂价5.50元/盒,金额4933.50元;(8)B012果冻1047盒,出厂价5.50元/盒,金额5758.50元;(9)B021果冻638盒,出厂价8元/盒,金额5104元;(10)B031果冻891盒,出厂价6.50元/盒,金额5791.50元;(11)B032果冻944盒,出厂价6.50元/盒,金额6136元;(12)B033果冻1029盒,出厂价6.50元/盒,金额6688.50元。以上库存产品的价值为50188.30元。另查明,布塞与笑哈哈就果冻产品遭顾客投诉后,双方曾通过微信对话方式就投诉事宜进行协商,笑哈哈对被投诉产品同意按退货补货处理,并同意按出厂价收回产品。另外,双方对于2016年5月29日、2016年6月18日两次订单中的货物是否属于货补,以及布塞对货补货款应否承担付款责任并未签订相关协议。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布塞提供其营业执照以及笑哈哈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商标证明、授权书、订货单、银行回单、物流运单、和解协议、调解书、律师费发票、伊布丁产品图片、经销采购合同、金鹰公司退货单、货品买卖合同、绿地公司退货单、聊天记录、库存单;笑哈哈提供的授权书、订货单、托运单、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往来账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是产品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布塞的陈述和笑哈哈的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一、涉案果冻产品无标示安全警示语是否为不安全食品以及经营者向消费者赔偿后是否有权向生产者追偿问题;二、双方讼争的货补问题如何认定以及布塞对货补货款应否承担付款责任问题;三、库存产品的数量及价款如何认定问题;四、布塞请求的物流费、差旅费损失如何认定及承担责任的问题;五、布塞请求笑哈哈赔偿商誉损失和预期利润应否支持问题;六、布塞请求赔偿律师费的问题。一、涉案果冻产品无标示安全警示语是否为不安全食品以及经营者向消费者赔偿后是否有权向生产者追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本案中,布塞主张笑哈哈生产的果冻产品在外包装或最小食用包装上未标示“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的安全警示语和食用方法,导致布塞向顾客李松明、蔡培源共赔偿13万元。因布塞并未举证证明涉案果冻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五十条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亦无举证证明涉案果冻产品存在有毒有害、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情形,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的规定,涉案果冻产品未标示安全警示语和食用方法,不属于食品安全问题,应认定属标签存在瑕疵,因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故涉案果冻产品并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于布塞请求笑哈哈赔偿经济损失13万元应否支持的问题。布塞根据《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约定,按照退一赔五方式赔偿85038.84元给李松明,另外布塞与李松明自行调解,按照以一赔十方式赔偿4961.16元给李松明,有银行转账明细表及李松明签写的《收条》为证,本院对布塞赔偿9万元给李松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其次,布塞根据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规定,按照以一赔十的方式赔偿4万元给蔡培源,有银行转账凭证及蔡培源出具的《收据》为证,本院对布塞赔偿4万元给蔡培源的事实亦予以确认。对于布塞先行赔偿给李松明、蔡培源共13万元,现行使追偿权,请求笑哈哈赔偿13万元经济损失应否支持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的规定,基于生产者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者向消费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本案中,现有证据未能证明笑哈哈生产的果冻产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该产品未标示安全警示语,属于标签存在瑕疵,消费者投诉时不应适用“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的规定。另外,布塞与消费者达成的调解协议,只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笑哈哈没有参与调解,且笑哈哈事后对调解协议内容表示不同意,则该协议对笑哈哈没有约束力。布塞先行赔偿给李松明、蔡培源,再基于产品标识瑕疵向笑哈哈追偿13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法律价值和立法精神,布塞请求笑哈哈赔偿经济损失13万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二、对于双方讼争的货补问题如何认定以及布塞对货补货款应否承担付款责任问题。因涉案果冻产品未标示安全警示语,布塞就果冻产品遭顾客投诉后已向顾客作出赔偿,且被投诉产品已由经销商作下架处理,此后布塞与笑哈哈双方通过微信方式协商,笑哈哈对被投诉产品同意按退货或补货处理。再从双方以往的交易过程来看,布塞向笑哈哈订购前四批产品时,都是由布塞先行转账付款给笑哈哈,笑哈哈再供货给布塞,应认定双方的交易习惯是先付款后交货。笑哈哈在2016年5月28日和2016年6月17日委托物流公司托运货物向布塞交付第五批、第六批产品时,是笑哈哈在布塞未付款的情况下送货给布塞,结合前述的顾客投诉后布塞支付赔偿款的事实以及双方协商退货补货的事实,能够认定笑哈哈向布塞交付第五批、第六批产品是对布塞的经济损失给予货物补偿的事实。布塞主张不需支付货补金额33469.80元给笑哈哈,理据充足,应予采纳。笑哈哈反诉请求布塞支付货款33469.80元,不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库存产品的数量及价款如何认定问题。因涉案果冻产品标签确实存在瑕疵,笑哈哈对此应承担过错责任,布塞要求将全部库存产品退回给笑哈哈,并请求笑哈哈退还库存产品的价款,合法合理,应予支持。根据金鹰公司、绿地公司的退货单以及布塞制作的《库存》清单所载明的事实,本院认定布塞的库存产品数量及价款为:A011果冻921盒价款为2118.30元、A012果冻908盒价款为2088.40元、A013果冻1769盒价款为4068.70元、A021果冻941盒价款为3105.30元、A031果冻541盒价款为1785.30元、A032果冻791盒价款为2610.30元、B011果冻897盒价款为4933.50元、B012果冻1047盒价款为5758.50元、B021果冻638盒价款为5104元、B031果冻891盒价款为5791.50元、B032果冻944盒价款为6136元、B033果冻1029盒价款为6688.50元。以上库存产品的价款一共为50188.30元。布塞主张库存产品的价款为52000元,计算有误,不予采纳。综上,笑哈哈应退还货款50188.30元给布塞,并由布塞将以上库存产品全部退还给笑哈哈。如果布塞没有果冻产品实物退还,则以相应产品的对价折款支付给笑哈哈,产品折款价格为A011果冻2.30元/盒、A012果冻2.30元/盒、A013果冻2.30元/盒、A021果冻3.30元/盒、A031果冻3.30元/盒、A032果冻3.30元/盒、B011果冻5.50元/盒、B012果冻5.50元/盒、B021果冻8元/盒、B031果冻6.50元/盒、B032果冻6.50元/盒、B033果冻6.50元/盒。四、关于布塞请求的物流费、差旅费损失如何认定及承担责任的问题。因涉案果冻产品存在标签缺陷,导致产品被金鹰公司和绿地公司退货,根据金鹰公司的《退货订单》显示,2016年4月11日至2016年10月17日,金鹰公司向布塞退货总金额为24906.84元,金鹰公司收取布塞的物流费为1494.41元;再根据绿地公司的《退货单明细》显示,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11月18日,绿地公司向布塞退货总金额为25810.23元,收取布塞的物流费为1858.34元。布塞支付上述物流费一共为3352.75元,本院对该事实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布塞没有提供其上门自提货物产生物流费的相关证据,本院对布塞主张自提货物产生的物流费损失4900元的事实不予确认。另外,布塞主张其前往南京市秦淮区,上海市宝山区、杨浦区等地处理投诉和应诉的差旅费为6000多元,因未能提供支付差旅费的票据加以证明,本院对布塞主张差旅费损失的事实不予认定。综上,笑哈哈对布塞产生的物流费损失3352.75元应承担赔偿责任,布塞请求笑哈哈赔偿自提货物产生的物流费损失4900元及差旅费损失6000多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五、关于布塞请求笑哈哈赔偿商誉损失和预期利润应否支持的问题。对于商誉损失问题,因公司商誉是通过公司过去所建立的关系,对未来价值的期待,是基于公司良好经营而取得的商业信誉以及由此带来的利益,属于一种无形的、非物质形态的财产。本案中,布塞以其公司被金鹰公司、绿地公司列入黑名单并解除销售合同导致布塞产生商誉损失为由,请求笑哈哈赔偿商誉损失3万元,因笑哈哈对布塞的公司商誉并无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也没有使用带有诋毁和贬损性质的语言对其商誉进行损害,布塞的商誉并未因此遭受损失,布塞请求笑哈哈赔偿商誉损失3万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赔偿预期利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预期利润的赔偿是对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的一种救济,请求赔偿预期利润,必须具备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另一方存在利润损失的事实,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笑哈哈已向布塞交付果冻产品,不存在笑哈哈未交付产品的违约行为,由于涉案果冻产品出现标签瑕疵问题,导致果冻产品被金鹰公司和绿地公司下架和退货,但产品下架退货是由布塞与金鹰公司、绿地公司之间的销售合同约定,由此不能认定笑哈哈存在违约行为。另外,布塞对其主张的利润损失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无法认定布塞的经营利润是否存在损失的事实。综上,布塞请求笑哈哈赔偿预期利润9万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六、关于布塞请求赔偿律师费的问题。布塞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是布塞为维护其权益的合法手段,布塞可以自行诉讼,也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诉讼。由于布塞与笑哈哈签订的《授权书》及《订货单》并未约定相关律师费的承担方式,且律师费用不属于必然发生的损失,布塞请求笑哈哈赔偿律师费30000元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笑哈哈食品(阳江)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货款50188.30元给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布塞贸易有限公司;二、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布塞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被告(反诉原告)笑哈哈食品(阳江)有限公司伊布丁果冻产品货号为A011果冻921盒、A012果冻908盒、A013果冻1769盒、A021果冻941盒、A031果冻541盒、A032果冻791盒、B011果冻897盒、B012果冻1047盒、B021果冻638盒、B031果冻891盒、B032果冻944盒、B033果冻1029盒。如果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布塞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实物退还,则以A011果冻2.30元/盒、A012果冻2.30元/盒、A013果冻2.30元/盒、A021果冻3.30元/盒、A031果冻3.30元/盒、A032果冻3.30元/盒、B011果冻5.50元/盒、B012果冻5.50元/盒、B021果冻8元/盒、B031果冻6.50元/盒、B032果冻6.50元/盒、B033果冻6.50元/盒相应的对价折款支付给被告(反诉原告)笑哈哈食品(阳江)有限公司;三、被告(反诉原告)笑哈哈食品(阳江)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物流费3352.75元给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布塞贸易有限公司;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布塞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笑哈哈食品(阳江)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5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布塞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917元,被告(反诉原告)笑哈哈食品(阳江)有限公司负担1138元;案件反诉费31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笑哈哈食品(阳江)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学理人民陪审员 陈小强人民陪审员 冯宗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钊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