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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福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248号申请执行人:李福香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福香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881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黎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