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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安徽百商电缆有限公司与徐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百商电缆有限公司,徐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538号原告:安徽百商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良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业圣,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启文,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飞,男,1967年8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百商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发现:本院按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合肥市瑶海区***号付*号邮寄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邮局以原写地址不详,电话无法接通为由退回。经本院调取徐飞的户籍证明,显示徐飞的户籍地于2013年7月16日由合肥市瑶海区***号付*号变动至合肥市包河区**路**园*幢***室。原告诉称的损害赔偿事由发生于2015年10月之后,原告无证据证明诉讼时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本院辖区,且原告公司住所地在合肥市××产业开发区,故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属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应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邹素琴人民陪审员  王继圣人民陪审员  管怀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 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