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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民初1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谢明月与于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明月,于德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初1734号原告:谢明月(公民身份号码×××),男,1971年9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黑龙江省尚志市。被告:于德彬,男,汉族,53岁,个体户,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明月与被告于德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明月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明月以另行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明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明月负担。审判员  田学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乔鹏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