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执4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詹子知与张智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子知,张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5执4176号申请执行人詹子知,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贻远,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智锋,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詹子知与被执行人张智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本院(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3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将位于涉案房产权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詹子知名下。后被执行人张智锋主动将涉案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詹子知。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5694元从申请执行人詹子知应付被执行人张智锋174万元中予以抵扣。申请执行人詹子知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权利已全部实现,申请执行费1135元已依法扣缴,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37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俊涛审判员 羊大雄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智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