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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执7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叶丽与唐勇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丽,唐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7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丽,女,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区人,身份身份号码51023119771228,住重庆市荣昌区广顺街道黄家冲村8组52号。被执行人:唐勇,男,1979年9月25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区人,身份证号510231197909256874,住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恒荣路61号附8号1幢4单元4-1。本院在执行叶丽与唐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调查被执行人唐勇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信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及金钱履行能力,本院依法扣留其工资每月1000元,直至扣留本案案款金额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53执70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文全审 判 员  张利锋代理审判员  黄小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 员代  思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