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8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临沂康乐家木业有限公司与高士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康乐家木业有限公司,高士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393号原告:临沂康乐家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大朱保村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杜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忠,临沂兰山金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士堂,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临沂康乐家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士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康乐家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士堂的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国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美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