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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30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关于宜宾市永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云南红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市永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红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30执196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市永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云南红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皎,系该公司董事长。关于宜宾市永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云南红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云南红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宾市永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630执1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