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02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桂林与被申请人朱春华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桂林,朱春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督2号申请人:陈桂林,女。被申请人:朱春华,男。申请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桂林与被申请人朱春华之间的债权债务未约定借款期限,故不符合支付令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陈桂林的支付令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申请人陈桂林。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李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