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执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淑芹、佳木斯金成农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淑芹,佳木斯金成农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818号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桦川县。法定代表人:辛宝江,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平,该社东河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徐淑芹,女,195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执行人:佳木斯金成农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法定代表人:李靖,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徐淑芹、佳木斯金成农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826执8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宏审 判 员 崔焱火人民陪审员 张星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天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