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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新梅与陆昌恒赡养费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新梅,陆昌恒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黄新梅,女,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陆昌恒,女,193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再审申请人黄新梅因与被申请人陆昌恒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0民初102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新梅申请再审称,一、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前提是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被申请人陆昌恒每月有2750元退休金的固定收入且无重大疾病,不存在无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这一说法,而我现年54岁,根据相关规定,我也属于“无劳动能力者”,无法取得额外收入。二、被申请人身体健康,精神状况良好,生活能自理,无需他人护理,所以被申请人要求支付护理费无理。三、我已于今年3月离婚,每月需支付500元房屋贷款,且近年来身体抵抗力越来越差,去年又查出患腰椎间盘突出,每月需医药费、理疗费几十到上千元不等,我每月仅有2200元的退休金收入,除去上述费用后仅够自身生活所需。综上,綦江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0民初10233号判决书判决我每月给付被申请人赡养费200元超出了我的实际承受能力,请求对该案进行再审。被申请人陆昌恒未提交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被申请人陆昌恒已年逾八十,丧失了劳动能力,需要子女赡养,故陆昌恒要求黄新梅支付赡养费,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原审根据双方的具体经济情况以及陆昌恒的子女人数,对赡养费标准确定为每月200元符合实际。综上所述,黄新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新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代桂林审 判 员  赖 宁代理审判员  王伟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邹胜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