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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2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彭冕与陈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冕,陈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2执288号申请执行人:彭冕,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3日,住武胜县。被执行人:陈颖,男,汉族,生于1980年9月21日,住武胜县。本院在执行彭冕与陈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45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执行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陈颖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王洪林审判员  左松涛审判员  詹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