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执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乔锋胜与张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锋胜,张玉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1119号申请执行人:乔锋胜,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被执行人:张玉喜,男,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627民特7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张玉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玉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玉喜未全部履行。申请人乔锋胜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27民特71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鹏 程代理审判员 屈鹏飞代理审判员高莉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春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