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8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增连与丁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增连,丁建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8268号原告潘增连,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委托代理人俞晶,浙江北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建林,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增连诉被告丁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潘增连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丁建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增连撤回对丁建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潘增连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莉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张艳代理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