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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终2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周秀敏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周秀敏,潘旭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2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人民西路西湖锦园二楼。法定代表人:张彦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秀敏,女,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旭明,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未到庭)上列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金晶、王海程,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周秀敏、潘旭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9740元,减半收取9670元,由上诉人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林华审 判 员 罗奇豪审 判 员 郑建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郑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