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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5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欢与赵红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欢,赵红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5871号原告:陈欢,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赵红岩,男,199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欢诉被告赵红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陈欢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 玲书 记 员 司笑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