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2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河支行与范凌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河支行,范凌子,阜阳市兴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燕阳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282号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河支行,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文峰路42号。负责人:李珅,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文彬,该行法律顾问。被告:范凌子,女,1986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阜阳市兴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事新安大道299号世纪家园东区9#B楼102室。法定代表人:XX涛,该公司经理。被告:燕阳光,男,1988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河支行与被告范凌子、阜阳市兴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燕阳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河支行负担。审判员 闫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严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