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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田进忠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进忠,凯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31号申请执行人:田进忠,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凯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物顺路。法定代表人:余汉华,董事长。田进忠与凯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思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8日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6)第154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田进忠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凯迪思公司给付工资500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凯迪思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凯迪思公司名下4处房产:房屋权属证书号为X京房权证兴字第XX**号(坐落于XX区XX路X号院X幢X至X层全部)、房屋权属证书号为X京房权证兴字第XX**号(坐落于XX区XX路X号院X幢X层X、XX区XX路X号院X幢X层X、XX区XX路XX号院X幢X层X)目前均处于轮候查封状态,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凯迪思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田进忠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凯迪思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6)第154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田进忠发现被执行人凯迪思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家杰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佳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