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9刑更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郑亚新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亚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刑更67号罪犯郑亚新,男,199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新疆博乐市人,现在沙雅监狱服刑。2015年2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库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郑亚新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000元。于2015年5月28日送沙雅监狱服刑改造,余刑至二○二一年七月三日止。执行机关沙雅监狱以罪犯郑亚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郑亚新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亚新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郑亚新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6年7月25日、2017年2月6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2015年12月16日、2016年3月17日、2016年7月7日、2016年10月10日、2017年2月13日获得季度表扬五次的行政奖励。本次减刑报请时间是2017年5月8日。2017年1月6日已履行罚金8000元。执行机关报请减刑九个月,检察机关无异议。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郑亚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亚新准予减刑九个月(余刑至二○二○年十月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 江审判员 田 茵审判员 海尔尼沙.麦麦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 雨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