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9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刘以凤、朱礼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以凤,朱礼勇,钱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9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以凤,女,汉族,1970年1月18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凤阳县昌信商贸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朱礼勇,男,汉族,1971年4月12日出生,安徽省蚌埠市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钱光辉,男,汉族,1961年1月18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文盲,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刘以凤与朱礼勇、钱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以凤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钱光辉的执行申请,并提供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查明,钱光辉已偿还刘以凤借款本息1050000元,并约定刘以凤就本案撤回对钱光辉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钱光辉作为本案债务的唯一担保人,且申请人自愿放弃对钱光辉剩余借款本息的追偿,系申请人处分其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撤回对钱光辉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