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魏善林与石勇、明光市顺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善林,石勇,明光市顺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1196号原告:魏善林,男,1959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锦宝,明光市桥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勇,男,1969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军,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明光市顺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明光街道桂花园商贸街55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0787463982。法定代表人:汪少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贵军,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桥,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善林诉被告石勇、明光市顺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司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善林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善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82元,减半收取2391元,由原告魏善林承担。审判员 司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