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民初1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魏建勇与魏勇军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建勇,魏勇军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1972号原告:魏建勇,男,汉族,1970年1月2日生。被告:魏勇军,男,汉族,1972年6月13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会香,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建勇诉被告魏勇军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魏建勇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建勇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建勇撤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永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改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