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278张王焱与薛君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王焱,薛君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278号申请执行人张王焱,男,1988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薛君杰,男,1991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王焱与被执行人薛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2016)苏0681民初53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薛君杰归还申请执行人张王焱借款60000元,从2016年9月起于每月的28日前给付2000元直至还清为止。被执行人如有二期违约,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就欠款余款全额申请执行。还清全款后,申请执行人协助被执行人办理抵押车辆的撤销抵押手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薛君杰名下苏F×××××车辆,查封期限自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4月24日止。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鉴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在二年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亮审 判 员 刘东伟助理审判员 金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