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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91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景帅、张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帅,张新,韩双有,李国庆,邢台市禄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91执56号申请执行人:景帅,男,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程度大专,现住邢台市邢台县。被执行人:张新,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韩双有,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回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李国庆,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邢台市禄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太行路西邢台富强化工有限公司5楼南头,组织机构代码69209641X。法定代表人:马志敏,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志敏,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邢台市桥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景���与被执行人邢台市禄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志敏、韩双有、刘裕禄、张新、李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591民初8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德志审判员  黄广晋审判员  安月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西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