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学军、王文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军,王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76号申请执行人:李学军,男,1967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阳谷县。被执行人:王文华,女,1968年3月9日生,农民,住山东省。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学军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的标的额为23000元,已执行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230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秦 明审 判 员 夏绪军人民陪审员 雷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书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