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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2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梦奇、周天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梦奇,周天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922刑初45号公诉机关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梦奇,男,199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云县。2012年8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本案于2016年10月5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被告人周天美,女,199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凤庆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5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以云县检公诉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梦奇、周天美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轲、杨莎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梦奇、周天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11月,被告人李梦奇以剪线搭火的手段在云县爱华镇和凤某县雪山镇连续作案盗窃摩托车和电动车18辆(其中云县12起、凤某6起);伙同被告人周天美在云县爱华镇连续作案盗窃摩托车4辆,盗窃过程中,周天美均在一旁望风。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9月18日晚,被告人李梦奇和周天美在云县爱华镇财富中心“趣尚”网吧楼下,盗窃被害人祁某的车牌为云S×××××号红色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后将该车藏匿于云县爱华镇和云某“凤祥”住宿部附近,被云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扣押。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4250元。2、2016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梦奇和周天美在云县爱华镇13栋1单元门口,盗窃被害人罗恩全的车牌为云SHD8**号红色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2600元。黄某13栋1单元门口,盗窃被害人罗恩全的车牌为云SHD8**号红色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2600元。3、2016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李梦奇和周天美在云县爱华镇新兴街55号门口,盗窃被害人李某1的车牌为云S×××××号红色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后李梦奇将车低价卖给云县茂兰镇的张某4(另案处理)。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7900元。4、2016年8月16日傍晚,被告人李梦奇和周天美在云县人民医院后门,盗窃被害人杨某1的车牌为云S×××××号红色大福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后李梦奇将车低价卖给云县茂兰镇的陈某2(另案处理)。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4800元。5、2016年8月24日下午,被告人李梦奇在云县爱华镇三江半岛“兴达汽配”店附近路口,盗窃被害人赵某1的车牌为云S×××××号的黄色五羊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后李梦奇将车低价卖给云县茂兰镇的鲁某1(另案处理)。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4900元。6、2016年8月29日晚,被告人李梦奇在云县爱华镇财富中心“趣尚”网吧楼下,盗窃被害人陈某1的车牌为云S×××××号红色女式五羊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后李梦奇将车低价卖给云县茂兰镇的陈某3(另案处理)。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7020元。7、2016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李梦奇在云县爱华镇和云某南方家居旁,盗窃被害人李某2的车牌为云S×××××号红色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后李梦奇将车低价卖给云县茂兰镇的张某3(另案处理)。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5180元。8、2016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梦奇在云县爱华镇和云某“水木年华”旁,盗窃被害人杨某2的车牌为云S×××××号红色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后李梦奇将车低价卖给云县茂兰镇的杨某6(另案处理)。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3000元。9、2016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梦奇在云县爱华镇财富中心“趣尚”网吧门口,盗窃被害人刘某的车牌为云S×××××号红色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后李梦奇将车低价卖给云县茂兰镇的李某5(另案处理)。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6400元。10、2016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梦奇在云县爱华镇“蓝水湾”网吧门口,盗窃被害人郭某的车牌为云S×××××号红色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后李梦奇将车低价卖给云县茂兰镇杨某7(另案处理)。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3400元。11、2016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梦奇在云县爱华镇“蓝水湾”小区门口,盗窃被害人杨某3的车牌为云S×××××号红色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后李梦奇将车低价卖给云县茂兰镇杨某7(另案处理)。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4300元。12、2016年8月18日傍晚,被告人李梦奇在云县爱华镇“澜山国际”小区,盗窃被害人何某的车牌为云S×××××号红色轻骑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后李梦奇将车低价卖给云县茂兰镇的沈某2(另案处理)。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6600元。13、2016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梦奇在云县爱华镇“三江半岛”小区17栋2单元门口,盗窃被害人徐某的车牌为云S×××××号黄色五羊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后李梦奇将车低价卖给云县茂兰镇一个叫“元宝”(具体情况不详)的男子。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3750元。14、2016年9月22日下午,被告人李梦奇在云县爱华镇延平街64号,盗窃被害人李某3的车牌为云S×××××号红色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后李梦奇将车低价卖给云县茂兰镇的布有红(另案处理)。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5300元。15、2016年10月2日凌晨,被告人李梦奇在云县爱华镇和云某小区“正东”摩托车配店门口,盗窃被害人王某1的车牌为云S×××××号黑色天马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后李梦奇为了销赃将车送给云县茂兰镇的毕某(另案处理)。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3300元。16、2016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李梦奇在云县爱华镇和云居小区自己租住的出租房停车库内,盗窃被害人马某的蓝色小鸟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3000元。17、2016年9月6日傍晚,被告人李梦奇在凤某县雪山镇新民村委会丫口组街场附近,盗窃被害人戈某的车牌号为云S×××××的红色五羊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后李梦奇将车低价卖给云县茂兰镇的罗某2(另案处理)。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4700元。18、2016年9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李梦奇在凤庆县雪山镇雪山街王正昌家出租房门口,盗窃被害人杨某4的车牌号为云S×××××的红色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后李梦奇将车低价卖给云县茂兰镇的张某4(另案处理)。经鉴定,该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4300元。19、2016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梦奇在凤某县雪山镇雪山街李某7朝修理店门口,盗窃被害人赵某2的车牌号为云S×××××的红色五羊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后李梦奇将车低价卖给云县茂兰镇的鲁某2(另案处理)。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4900元。20、2016年9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梦奇在凤庆县雪山镇雪山街胡继兴家楼下,盗窃被害人李某4的车牌号为云S×××××的红色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后李梦奇将车低价卖给云县茂兰镇的沈某3(另案处理)。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4700元。21、2016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梦奇在凤某县雪山镇雪山街新民公路K13公路段,盗窃被害人杨某5的车牌号为云S×××××的黄色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后李梦奇将车低价卖给云县茂兰镇的沈某1(另案处理)。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8900元。22、2016年9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梦奇在凤某县雪山镇雪山街张某1家门口,盗窃被害人张某1的车牌为云S×××××的红色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后李梦奇将车低价卖给云县茂兰镇的姜某(另案处理)。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2400元。综上,被告人李梦奇共盗窃摩托车21辆和电动车1辆,涉案金额105600元;被告人周天美参与盗窃摩托车4辆,涉案金额19550元。现被盗的22辆摩托车及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抓获经过、人身检查笔录、提取及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发还清单及领条、情况说明、证人毕某、陈某2、鲁某1、陈某3、张某3、杨某6、杨某7、罗某2、鲁某2、沈某1、沈某2、布某、李某5、杜某、姜某、沈某3、张某4、李某6、吴某的证言、被害人祁某、张某2、陈某1、李某2、杨某2、罗某1、李某1、杨某1、王某1、李某3、徐某、何某、杨某3、马某、郭某、刘某、戈某、杨某4、赵某2、李某4、杨某5、张某1的陈述、被告人李梦奇、周天美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作案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梦奇、周天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被告人李梦奇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周天美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梦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天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梦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5日起至2021年10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周天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5日起至2017年10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伟审 判 员  杨学艳人民陪审员  朱朝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