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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8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宝生与张超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8873号本院对原告张宝生与被告张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京0111民初8873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7)京0111民初8873号民事裁定书中倒数第七行“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宝生负担(已交纳)”应当删除。倒数第六行中“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修改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审判员  连春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臧小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