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8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宝生与张超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8873号本院对原告张宝生与被告张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京0111民初8873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7)京0111民初8873号民事裁定书中倒数第七行“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宝生负担(已交纳)”应当删除。倒数第六行中“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修改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审判员 连春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臧小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