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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赵声松故意伤害刑事通知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闽05刑申7号赵声松:你为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3)南刑初字第1521号刑事判决不服,以被害人胡正成于案发前一天晚上伙同他人对你进行殴打,你才于案发当天过去殴打被害人,没有用刀砍被害人,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你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错误,请求还你清白并赔偿你的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审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现针对你们提出的申诉理由答复如下:一、关于你提出被害人胡正成于案发前一天晚上伙同他人对你进行殴打的申诉理由。经查,缺乏相应证据证明被害人胡正成于案发前一天晚上伙同他人对你进行殴打,故你提出的上述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二、关于你提出你没有用刀砍被害人,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你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错误,请求还你清白并赔偿你的经济损失的申诉理由。经查,原审认定案发当天,你因琐事持一把水果刀砍伤被害人胡正成,致胡正成轻伤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图、病历材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公安机关工作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且你在侦查阶段对你实施上述故意伤害事实供认在案,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决根据上述犯罪事实及情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你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故你提出的上述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