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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2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明光市鑫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涛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光市鑫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涛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2435号原告:明光市鑫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池河南大道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182000015615(1-1)。法定代表人:郑州,经理。委托代理人:司昭,男,1963年12月26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明光市。被告:陈涛涛,男,住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明光市鑫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涛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后七日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朝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 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