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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4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屈定秀与汤显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定秀,汤显巧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4民初466号原告:屈定秀(曾用名瞿定秀),女,195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定国,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系屈定秀之弟。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被告:汤显巧,女,195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男,195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系汤显巧丈夫。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原告屈定秀与被告汤显巧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屈定秀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定秀在本院开庭审理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定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屈定秀自愿负担。审判员  贺荣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