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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4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沈阳锦德机械有限公司与马铁彬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锦德机械有限公司,马铁彬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民终49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锦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XX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钊,辽宁名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铁彬。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文,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阳锦德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铁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4民初16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沈阳锦德机械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我公司不拖欠马铁彬2016年6-7月工资;二、我公司不应向马铁彬支付经济补偿金;三、我公司不需向马铁彬支付年休假工资;四、我公司不应向马铁彬一次性支付失业金。马铁彬辩称,同意原审法院判决。马铁斌一审请求:1、判令沈阳锦德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我2016年6月25日—7月21日工资4428.41元(3704.54/21.75×26);2、判令沈阳锦德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8159.02元(2003年8月12日-2016年7月21日);3、判令沈阳锦德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我2015、2016年未休年假工资5243.09元(3167.88/21.75×10×2+4003.92/21.75×10×231/365×2);4、判令沈阳锦德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我失业金29376元(1530×24×80%);5判令沈阳锦德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我休息日加班费17713.66元(2015年6月-2016年5月:3704.54/21.75×52×2);6、诉讼费由沈阳锦德机械有限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马铁彬于2003年8月12日入职沈阳锦德机械有限公司处从事平衡操作工工作,入职之初沈阳锦德机械有限公司未为马铁彬缴纳社会保险。2011年9月开始沈阳锦德机械有限公司为马铁彬缴纳养老保险。马铁彬于2016年7月20日以沈阳锦德机械有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社会保险为由,提出与沈阳锦德机械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邮寄方式送达沈阳锦德机械有限公司(快递单号为1003037552320),沈阳锦德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签收。马铁彬未休过年休假。马铁彬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704.54元,马铁彬2015年平均工资均为3167.88元、2016年平均工资均为4003.92元。马铁彬为农村户籍。另查明:2016年7月22日,马铁彬向沈阳市于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事项:1、支付拖欠工资3051元(2016年6月25日-7月21日);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5276元;3、支付未休年假工资5824元;4支付失业金损失29376元;5、支付休息日加班费19510元。2016年11月9日,沈阳市于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沈于劳人农仲字[2016]70号仲裁裁决书,马铁彬对该仲裁裁决不服,来院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关于沈阳锦德机械有限公司拖欠马铁彬劳动报酬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沈阳锦德机械有限公司应支付拖欠马铁彬的劳动报酬。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沈阳锦德机械有限公司未依法为马铁彬缴纳社会保险费,马铁彬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沈阳锦德机械有限公司应当向马铁彬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马铁彬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752元,故沈阳锦德机械有限公司应支付马铁彬经济补偿金为33768元(3752元×9个月)。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关于马铁彬主张的带薪年休假工资问题。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本案中,马铁彬于2003年6月入职,2016年7月解除劳动合同,其从连续工作满1年后每年应享受带薪年休假10天。根据法律规定,带薪年休假属于公司福利待遇,其适用普通仲裁时效的规定,因年假不跨年安排,故马铁彬主张的自入职开始的未休假工资,只能支持2014年至马铁彬离职之日的未休年假工资。马铁彬未休年假工资为4938元(3167.88元/21.75天×10天×2+4003.92元/21.75天×10天×201天/365天×2)。关于失业金损失问题。马铁彬系农民合同制工人,根据《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8]18号)第四条之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提前解除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月生活补助的标准等同用人单位为其年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补助金领取期限为连续工作每满1年且用人单位累计缴费满1年的,补助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本案中,沈阳锦德机械有限公司未给马铁彬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其无法领取生活补助,应赔偿马铁彬一次性生活补助费。马铁彬在沈阳锦德机械有限公司工作满12年,沈阳锦德机械有限公司应赔偿马铁彬12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数额为7113元(3704.54元×2%×12个月×8个月)。关于马铁彬主张的加班费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现马铁彬提供的加班证据没有沈阳锦德机械有限公司公章,沈阳锦德机械有限公司又予以否认,故马铁彬要求加班费的主张,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一、沈阳锦德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拖欠马铁彬的工资3051元(2016年6月25日-7月21日);二、沈阳锦德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马铁彬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3768元;三、沈阳锦德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马铁彬未休年休假工资4938元;四、沈阳锦德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马铁彬失业金损失7113元;五、驳回马铁彬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沈阳锦德机械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拖欠工资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沈阳锦德机械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支付马铁彬该部分工资,故应支付马铁彬拖欠的劳动报酬。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沈阳锦德机械有限公司未依法为马铁彬缴纳社会保险费,马铁彬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沈阳锦德机械有限公司应当向马铁彬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马铁彬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752元,故沈阳锦德机械有限公司应支付马铁彬经济补偿金为33768元(3752元×9个月)。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本案中,马铁彬于2003年6月入职,2016年7月解除劳动合同,其从连续工作满1年后每年应享受带薪年休假10天。根据法律规定,带薪年休假属于公司福利待遇,其适用普通仲裁时效的规定,因年假不跨年安排,故马铁彬主张的自入职开始的未休假工资,只能支持2014年至马铁彬离职之日的未休年假工资。马铁彬未休年假工资为4938元(3167.88元/21.75天×10天×2+4003.92元/21.75天×10天×201天/365天×2)。关于失业金损失问题,马铁彬系农民合同制工人,根据《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8]18号)第四条之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提前解除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月生活补助的标准等同用人单位为其年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补助金领取期限为连续工作每满1年且用人单位累计缴费满1年的,补助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本案中,沈阳锦德机械有限公司未给马铁彬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其无法领取生活补助,应赔偿马铁彬一次性生活补助费。马铁彬在沈阳锦德机械有限公司工作满12年,沈阳锦德机械有限公司应赔偿马铁彬12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数额为7113元(3704.54元×2%×12个月×8个月)。综上所述,沈阳锦德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沈阳锦德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银华审 判 员  丁广昱代理审判员  李元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