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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郝运平与被执行人秦志刚劳务合同一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运平,秦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1执134号申请执行人郝运平,男,住虎林市宝东镇。被执行人秦志刚,男,住虎林市虎头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运平与被执行人秦志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郝运平依据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2016)黑0381执5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郝运平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6)黑0381执5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刚审判员 姜 伟审判员 刘文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明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