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执1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2执1865号申请人王某,男,1950年1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49年2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某与王某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于2016年11月25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按期履行,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存款1312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福拴审判员 王庆林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蒙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