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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执1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2执1865号申请人王某,男,1950年1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49年2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某与王某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于2016年11月25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按期履行,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存款1312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福拴审判员  王庆林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蒙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