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4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马强、杨腾腾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马强,杨腾腾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72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文。负责人:闫伟,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宗强,男,该单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随国宸,男,该单位员工。被告:马强,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杨腾腾,女,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告马强、杨腾腾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卫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美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