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行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济南市市中装饰工程公司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市中装饰工程公司,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舜玉路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03行初82号原告济南市市中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殷培刚,董事长。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南市。其他信息不详。第三人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舜玉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其他信息不详。原告济南市市中装饰工程公司诉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舜玉路办事处不动产登记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市市中装饰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济南市市中装饰工程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予会审 判 员 迟 忱人民陪审员 周庆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姬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