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8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郑文杰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陈国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杰,陈国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8786号原告:郑文杰。法定代理人:李娟(系原告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武,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鹏静,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国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柏明,上海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地上海市。负责��:陈雪松,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郑文杰诉被告陈国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文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钱宏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