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与鲁山县中原加油站、王花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鲁山县中原加油站,王花珍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初62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91784751代表人:焦德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磊,河南千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山县中原加油站,住所地:鲁山县库区乡火石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MA3X4T5D1R。经营者:王花珍,基本情况同上。被告:王花珍,女,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库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与被告鲁山县中原加油站、王花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以其已与鲁山县中原加油站、王花珍签订调解协议,且协议约定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谢 磊审判员 杜跃进审判员 陈 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晶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