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9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潘传滩与叶圣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传滩,叶圣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9民初1619号原告:潘传滩,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告:叶圣扶,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原告潘传滩诉被告叶圣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元暂时周转,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未归还。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交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和被告的驾驶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身份;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叶圣扶向原告借款3000元。原告所举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要求,本院予以采纳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4日,叶圣扶向潘传滩出具借条一份,确认欠款3000元,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及时还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请求合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圣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潘传滩欠款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叶圣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家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芬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