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73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帕克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西纯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段国秀等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帕克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西纯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段国秀,唐宁
案由
专利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73民初149号原告:帕克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号楼XXX室。法定代表人:REINHARDHUBNER,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合成。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艳。被告:西纯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段国秀,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段国秀,女,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唐宁,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忠泽,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诸永琪,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帕克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帕克公司)与被告西纯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西纯公司)、段国秀、唐宁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技术调查官张颖参与本案诉讼。因案件涉及帕克公司的商业秘密,本院依帕克公司申请,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帕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合成、郭文艳,被告唐宁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忠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帕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2、ZLXXXXXXXXXXXX.5、ZLXXXXXXXXXXXX.6、ZLXXXXXXXXXXXX.0、ZLXXXXXXXXXXXX.X、ZLXXXXXXXXXXXX.5的专利权归属原告;2.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合理开支每个专利3.3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帕克公司是成立于1997年的专业环保技术公司。被告唐宁20**年6月6日大学毕业后即进入原告处工作,直至2014年10月31日离职。其本职工作包括相关环保技术的研发和设计。唐宁参与了与系争专利密切相关的原告的多个项目,接触并掌握了不对外公开的图纸、技术资料、技术方案、工艺和设备。系争发明创造都是在唐宁离职之前,完成本单位任务或参与原告项目主要利用了原告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被告段国秀系唐宁之母,高中文化程度,并没有环保方面的学识水平、专业知识和相关技能,也没有任何环保领域(尤其是废水、废气、沼气、烟气和天然气的生物处理领域)相关工作经历,不具备相关环保技术的研发和设计能力;被告西纯公司系由唐宁、段国秀于2014年1月发起成立,并以段国秀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国秀、杨丽(唐宁之妻)、唐佑生(唐宁之父)为公司股东。该公司的营业范围主要包括工业废水的厌氧、好氧、深度处理及中水回用、废气处理、沼气生物处理、烟气的生物处理等,与原告的营业范围基本相同。原告认为,系争专利应归属原告,故提起诉讼。被告西纯公司、段国秀、唐宁共同辩称:1.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段国秀、西纯公司与原告有关系,亦无证据证明系争专利系唐宁撰写,仅凭段国秀与唐宁为母子关系,就推断系争专利为唐宁撰写,无事实依据。系争专利并非唐宁研发而得,只是找代理公司写的专利。2.唐宁曾任职原告的BOD1工艺设计经理,BOD是水处理事业部,主要负责设计整个废水处理过程中各个单元的配置及效果,该工作都在设计室完成,以图纸形式交付客户。整个过程中BOD事业部的人看不到相关设备,也看不到设备内部结构。设计图纸交付后,工程由他人负责实施,完成后初试时BOD事业部才会去收集数据。系争6项专利针对的是具体的设备及内部结构。原告有专门的研发机构和制造工厂进行设备制造,唐宁不可能获得相关资料。原告提交的图纸只体现系争专利相关设备的外形,没有结构。3.系争6项专利反映的技术特征在现有技术中都能找到,已处于公知领域,非原告特有,唐宁也不可能从原告处获得相关设备的详细资料,所以系争6项专利不是唐宁本职工作的发明,也不是利用原告物质技术条件作出的创造发明。4.本案系专利权权属纠纷,原告主张合理费用于法无据。综上,三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一、原告帕克公司及三被告的基本情况原告帕克公司于1997年7月3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环保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开发(凭资质经营);生产废水、烟气处理设备(限分支机构),销售自产产品,提供相关的安装服务和环境工程咨询服务。被告唐宁于2005年6月6日大学毕业后进入帕克公司工作,曾担任工艺工程师、设计经理、BOD1事业部(负责行业:制浆造纸/啤酒/酿造)设计团队经理、创新中心造纸行业BOD技术、芬顿及砂滤深度处理技术负责人。2014年9月10日,唐宁提交离职申请,当年10月31日离职。被告段国秀系被告唐宁之母。湖南省公民信息管理局出具的公民信息检索单显示,段国秀文化程度为高中。被告西纯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于2014年1月23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被告段国秀,其股东或发起人为段国秀、唐佑生、杨丽。唐佑生系被告段国秀之夫、被告唐宁之父。杨丽系被告唐宁之妻。西纯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环保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环保工程设计、施工、安装,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销售环保配套设施设备、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监控、易制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机械机电设备、仪器仪表。二、系争专利基本情况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2的系争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一种新型厌氧反应器”,申请日为2014年6月7日,授权日为2014年12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2015年5月7日的《手续合格通知书》显示,发明人由段国秀变更为唐宁,专利权人由段国秀变更为西纯公司。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1、一种新型厌氧反应器,其特征在于,包括:一厌氧反应器,所述厌氧反应器底部设有一配水系统,用以分配来水;厌氧反应区内部接种有厌氧污泥,设置有循环泵、循环管道进行泥水混合,厌氧反应器内从下到上依次设有一固液分离模块、一脱气模块、一沼气收集系统,设置有循环泵,部分废水从反应器上部通过循环管道经循环泵与进水母管相连,再通过配水系统均匀进入反应器。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厌氧反应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脱气模块、固液分离模块由PP材料制作。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厌氧反应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循环系统利用循环泵外置循环管路,将处理过的水重新打回到厌氧反应器。”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5的系争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一体化深度处理系统”,申请日为2014年6月8日,授权日为2015年3月4日。2015年6月12日,专利权人由段国秀变更为西纯公司。专利登记簿副本显示,发明人为唐宁,专利权人为西纯公司。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1、一种一体化深度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一芬顿反应系统,用以发生芬顿强氧化反应实现对COD的氧化去除,所述芬顿反应系统,依次设置的是芬顿反应单元、中和单元、脱气单元、絮凝单元;一斜板沉淀系统,用以将流入所述斜板沉淀器内的废水进行固液分离,所述斜板沉淀系统进料口与芬顿反应系统的絮凝单元相连;一砂滤系统,用以废水过滤进一步将悬浮物去除,所述砂滤系统进料口与斜板沉淀系统的出料口相连;还包括:一化学投药系统,化学投药系统具有多个分别与芬顿反应系统的芬顿反应单元、中和单元、絮凝单元相连接,硫酸投加、硫酸亚铁投加、双氧水投加通过对应的投加泵及管道与芬顿反应单元相连,氢氧化钠投加通过对应的投加泵及管道与中和单元相连,絮凝剂投加通过对应的投加泵及管道与絮凝单元相连。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体化深度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芬顿反应系统的搅拌采用空气搅拌装置。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体化深度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斜板沉淀系统的模块采用PP材料制作,板间距50mm以上,沉淀下来的污泥通过化学污泥泵排出。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体化深度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砂滤系统采用连续流自动反冲洗砂滤。”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6的系争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一种新型除钙设备”,申请日为2014年6月20日,授权日为2015年2月4日。2015年6月8日,专利权人由段国秀变更为西纯公司。专利登记簿副本显示,发明人为唐宁,专利权人为西纯公司。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1、一种新型除钙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除钙设备由进泥口、反冲洗管道、旋流区、混合沉淀区、出泥口、排渣口组成,除钙设备主体从下至上依次为旋流区、混合沉淀区;旋流区的最底部为排渣口,中部设置有反冲洗管道、混合沉淀区的下部设置有进泥口,上部设置有出泥口。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除钙设备,其特征在于,厌氧污泥从厌氧反应器排出,通过进泥口与除钙设备的混合沉淀区相连,设置有反冲洗管道,在旋流区中对厌氧污泥进行淘洗,轻质的正常厌氧污泥通过除钙设备的出泥口与储泥槽相连,厌氧污泥泵与厌氧反应器相连,底部的钙化污泥通过排渣口排出。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除钙设备,其特征在于,包含:一进泥口,沿着筒壁切线方向进入;一旋流区,具有一定角度的锥体,在四周两个不同高度开有冲洗水管道;一混合沉降区,一圆柱形筒体;一出泥口、一排渣口。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除钙设备,其特征在于,新型除钙设备由不锈钢SS304制作而成。”摘要记载,“本实用新型除钙设备依靠水力筛选原理,借助正常厌氧污泥与钙化厌氧污泥具有轻重不同的密度差,能够实现对钙化厌氧污泥与正常厌氧污泥的有效分离……”。说明书[0008]记载,“一种新型除钙设备,其特征在于,依靠水力筛选原理,借助正常厌氧污泥与钙化厌氧污泥具有轻重不同的密度差,能够实现对钙化厌氧污泥与正常厌氧污泥的有效分离……”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0的系争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一种射流曝气系统”,申请日为2014年6月20日,授权日为2014年12月17日。2015年6月5日,专利权人由段国秀变更为西纯公司。专利登记簿副本显示,发明人为唐宁,专利权人为西纯公司。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1、一种射流曝气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射流曝气系统由射流水管、射流气管、射流喷头、导气扇页、湿化喷头组成;射流水管、射流气管上下布置通过若干导气扇页连为一整体;射流喷头与射流水管相连,射流气管通过导气扇页与射流喷头相连。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射流曝气系统,其特征在于,射流泵进口端与曝气池相连,出口端与射流曝气器相连,鼓风机通过气管与射流曝气器相连,在主气管上设置有湿化喷头,曝气池内的活性污泥通过射流水管进入射流喷头,空气由鼓风机经射流气管由导气扇页进入射流喷头。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射流曝气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射流水管与射流气管、射流喷头、导气扇页由玻璃钢材料制作而成。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射流曝气系统,其特征在于,在主气管上设置有湿化喷头。”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X的系争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一种全混式厌氧反应器”,申请日为2014年6月20日,授权日为2014年12月3日。2015年1月8日,专利权人由段国秀变更为西纯公司。专利登记簿副本显示,发明人为段国秀,专利权人为西纯公司。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1、一种全混式厌氧反应器,其特征在于,包括:一厌氧反应器,所述厌氧反应器底部设有一配水系统,用以分配来水,厌氧反应区内部接种有厌氧污泥,设置有搅拌机进行泥水混合;所述厌氧反应器内从下到上依次设有一固液分离模块、一脱气模块、一沼气收集系统、设置有搅拌机,搅拌机采用水封装置完全与反应器外界密封,通过混合搅拌系统使废水与反应器内的厌氧污泥均匀混合。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全混式厌氧反应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脱气模块、固液分离模块由PP材料制作。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全混式厌氧反应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搅拌机叶轮采用玻璃钢制作,搅拌机采用水封装置完全与反应器外界密封,通过混合搅拌系统使废水与反应器内的厌氧污泥均匀混合。”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5的系争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一种新型斜板沉淀装置”,申请日为2014年6月21日,授权日为2014年12月17日。2014年12月18日,专利权人由段国秀变更为西纯公司。专利登记簿副本显示,发明人为段国秀,专利权人为西纯公司。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1、一种新型斜板沉淀装置,其特征在于,沿着进水流向依次结构为:进水区、进水槽、斜板沉淀区,斜板沉淀区的下部与污泥斗相连,顶部与出水堰相连,污泥斗通过污泥总管与污泥泵相连。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斜板沉淀装置,其特征在于,斜板沉淀壳体由碳钢防腐及不锈钢制作而成,污泥斗倾角为50~65度。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斜板沉淀装置,其特征在于,沉淀模块采用PP材料制作,由多块倾斜的平板组成,板间距45mm以上,单幅面积2.8m2以上大跨度斜板结构,底部侧向进水结构。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斜板沉淀装置,其特征在于,排泥采用污泥斗设计,各个污泥斗与污泥总管相连,并设置时间继电器控制间歇单独排泥。”三、被告唐宁在原告处工作期间的相关情况2005年6月6日帕克公司与唐宁签订的《保密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对于雇主的商业秘密,雇员承担无条件的保密义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企业内部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复制、披露包含企业商业秘密的文件及文件副本等。”第八条约定,“在雇佣期间以及在雇佣关系结束的一年之内,雇员必须将任何与雇主有关的发明、专利以及任何相关该等专利、发明的知识产权(无论该项发明、专利是否在中国或其他任何地点发生)移交给雇主或雇主指定的第三方。”2013年8月8日,帕克公司与唐宁签订的《保密协议书》第六条约定,唐宁在合同期间内,从事帕克公司的工作和/或使用帕克公司的工作条件、资金所取得的任何版权或专利或专有技术均归帕克公司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016年7月28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和公证人员依据原告申请在原告办公地点就原告委托代理人朱传涛工作电脑进行了如下证据保全公证:打开MicrosoftOfficeOutlook2007,在“邮件文件夹”中“CHZ”下的“收件箱”中搜索“任命”,点击名称为“关于组织结构调整和人事…”、接收时间为“2012/1/17”的邮件。该邮件内容为,“各位同事:关于2012年启动大会的组织结构调整和任命通知、2011年第三、四季度的奖励名单,人力资源部已发布在KM平台上,请大家留意。链接网址如下:2012年启动大会组织结构调整和人事任命通知:网址:http://km.paques.com.cn/node/290……”。点击该链接,进入PaquesKnowledgeManagement,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显示《关于2012年启动大会组织结构调整和人事任命通知》文档。该文档含有以下内容:“公司决定对以下人员的部门、汇报关系或职位进行相应调整,具体通知如下:一、BOD1事业部(负责行业:制浆造纸/啤酒/酿造)……唐宁先生担任设计团队经理,向杨永会先生汇报;团队成员:盛炜女士、高垚先生、唐书娟女士、饶俊文先生、李颖女士向唐宁先生汇报。……二、BOD2事业部(负责行业:酒精,淀粉/糖)……三、BOD3事业部(负责行业:发酵/化工,味精)……四、Sulfur事业部(负责技术:沼气脱硫,烟气脱硫,炼化脱硫,重金属)……十四、创新中心……设计经理唐宁先生担任造纸行业BOD技术、Fenton及砂滤深度处理技术负责人。”有唐宁签字的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KPI评定表》记载,唐宁,技术中心设计经理;“KPI评定”备注栏内记载,……再生纸行业钙化问题总结提炼,形成标准化作业文件……深度处理TPS+砂滤标准化设计,工艺PPD标准化更新……帕克管式射流器在卡鲁塞尔氧化沟的应用;生物洗涤塔的应用开发及现场验证。有唐宁签字的《2012年度员工绩效回顾与发展记录表》上的“专业技能与管理技能上级评价”栏记载,“对于PDP行业的技术和相关设备都能把握;对于深度处理的理论和实践也非常了解”;“过去绩效考核周期内,您认为自己做得比较好的工作有哪些?请举例说明”一栏中记载,“技术的开发与推广:深度处理技术标准化,并策划编写深度处理技术宣传册,为深度处理的积极市场推广打下铺垫;帕克管式射流器及生物洗涤塔的设计工作基本完成,待现场验证后投入应用”;在“上级评价”栏中提及“完成对FentonPPD的标准化”;在“员工本人对直接经理的上述评价给予反馈”栏手写有“2012年在技术中心的交流活动中,对各行业之间的信息技术交流共享方面有所收获,也给自身的技术增长及横向知识有所促进,同时,期望2013年多开展专业技术的深入探讨”。唐宁于2013年1月11日撰写的《2012年年度工作总结》记载:2012年,制浆造纸团队完成了14个工艺包,12个生物启动,80个销售报价……作为BOD1团队的设计经理,在确保日常的销售报价、工艺包的设计交付及生物启动的项目交付之外,积极开展组织建设项目,组织团队成员进行工艺设计培训……同时,制浆造纸行业存在工艺疑难问题“厌氧污泥钙化问题”及新技术的应用“TPS+砂滤配套设施深度处理技术在制浆造纸行业的开发与应用”,进行了总结分析及技术推广,并且对“帕克管式射流器在卡鲁塞尔氧化沟的应用”及“生物洗涤塔的应用开发及现场验证”课题进行研发技术储备,主要内容如下:1工艺风险控制……对团队内成员的工艺设计文件进行校对……在达到控制风险目的的同时,提高团队内成员的工艺设计水准。特别针对再生纸行业钙化问题,进行风险规避。2标准化设计……对深度处理领域的TPS斜板+砂滤配套设备设计进行深度处理技术标准化……3培训……4研究工作研究工作主要伴随着新产品的开发。主要是帕克管式射流器在卡鲁塞尔氧化沟的应用及生物洗涤塔的应用开发及现场验证。帕克管式射流器在卡鲁塞尔氧化沟的应用:该技术的水力学特性、平面布置已经与Sjored讨论定型,后期针对江阴金泰现场帕克管式射流器,通过现场实际测试判断其设备稳定性、溶氧效率、搅拌效果,评估管式射流器效果;并需要进一步进行FLUENT流体力学模拟及完善设计工作。生物洗涤塔的应用开发及现场验证:为了解决客户废气处理难题,并拓展帕克技术领域范畴及推广专有设备作为新业务增长点,提出进行生物洗涤塔的应用开发及现场验证。后期需要利用浙江吉安项目现场的废气洗涤塔,增加配套的潜水泵及临时软管连接,进行生物洗涤塔的废气处理实验。唐宁于2014年9月10日向帕克公司提交的离职申请中写到,“……第一次共同开创芬顿深度处理市场;第一次作为制浆造纸行业的技术负责人;第一次负责一个团队的设计经理;感谢帕克给予我的一切……”。其在《离职通知单》上的“工作进度和资料交接情况”中写到,“1.已将2005年-2014年所有项目资料(包括销售报价、工艺包、现场调试等内容)与盛炜及陈光明进行交接;并留存电脑。2.已将这些年总结的设计资料、组织建设文件(包括设计标准化、竞争对手分析、钙化问题、深度处理等内容)与盛炜及陈光明交接。”在唐宁手写的《资料文件移交清单》中含有工艺设计总结资料。在唐宁签字的《离职面谈记录》上的“工作体会与感受”中记载,“帕克九年多感受多,毕业后第一份工作,积累经验,成长为工艺专家……”;“目前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中记载,“售前文件和工艺包太详细,可精简……”。为恢复唐宁在原告处所使用的电脑的数据,2015年10月,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接受帕克公司委托对一块硬盘(STXXXXXXXAS,S/N:5VJFDE88)进行了以下工作:1.硬盘镜像,镜像后恢复出删除的文件大小为18.5GB(19,939,620,579字节)包含:45,225个文件,3,794个文件夹。2.检查硬盘中2014年10月31日前的有效数据,文件大小为100GB(107,919,666,094字节)包含:76,380个文件,24,167个文件夹。上述恢复数据和2014年10月31日前的有效数据已分别保存到型号HTS725050A7E630,S/N:WHGD1U2L和S/N:Y918TNDL两个硬盘中。3.提取镜像硬盘中有效邮件文件,在e_mail文件夹中的3个文件分别为2012.pst,修改日期为2014/11/315:03;nta-2.pst,修改日期为2014/11/315:03;nta2013.pst,修改日期为2014/11/717:21。上述在e_mail文件夹中的3个文件已分别保存到型号HTS725050A7E630,S/N:WHGD1U2L和S/N:Y918TNDL两个硬盘中。硬盘中的《江阴市金泰纸业有限公司造纸废水处理项目工艺包设计说明书》中的4.2.3记载:厌氧反应器设置循环泵,以维持反应器的上升流速和充分回用碱度,节省碱耗。4.3记载:沼气处理。厌氧反应器中产生沼气,产生的沼气量取决于经过厌氧反应器所脱除的COD数量……沼气在厌氧反应器顶部的气液分离器收集以进一步处理。厌氧反应器和沼气处理设施皆为封闭系统,沼气在沼气处理设施中燃烧而不会散发进入周围环境中。4.3.2记载:沼气气囊。厌氧反应器顶部的气液分离器收集的沼气将流向体积为20m3的沼气气囊。《江阴市金泰纸业有限公司造纸废水处理项目工艺流程图》中的厌氧反应器部分与系争“一种新型厌氧反应器”专利说明书附图1的大部分结构相同。2014年5月8日,孙璇发送给唐宁等人主题为“答复:山西强伟最终工艺包文件”的邮件,内容为“FENTON土建图改好了,把PID和PFD上TPS污泥斗的形状从尖的改成了下面是一小段平的,和土建图上对应起来(宋工建议)。”附件中包含“PSH1445.B20_山西强伟深度处理_工艺设计文件XXXXXXXX.rar”文件,该文件中的《山西强伟纸业有限公司10,000m3/d污水深度处理项目工艺包设计说明书》记载:4污水处理厂工艺描述。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段工艺过程包括混凝沉淀(FENTON)系统、化学投药系统等……;4.1FENTON系统。二沉出水泵送进入FENTON反应系统。本系统包括FENTON混凝反应器、斜板沉淀器和活性砂滤器……;4.1.3斜板沉淀器。FENTON反应器出水自流进入ASTRASEPARATOR?斜板沉淀器,在此将絮体沉淀,上清液自流进入后续的活性砂滤系统。排泥设计采用污泥斗代替传统的刮泥机,每个斜板模块下面的污泥斗可以收集沉淀下来的化学污泥,再通过气动排泥阀来控制污泥的排出,经过污泥泵泵送至现有的污泥处理系统;4.2化学投药系统。该废水处理厂深度处理段涉及的化学投药系统用于投加PAM、酸、碱、FENTON试剂。该邮件是对唐宁同日邮件的回复,唐宁在邮件中写道,“PID和管线表有改动,下班的时候根据宋工建议,在TPS气动排泥阀之前各加了一个阀门,便于气动阀检修的时候对排泥管进行控制……”2012年5月23日,饶俊文曾发送给唐宁等人主题为“优兰发工艺”的邮件,内容为:NTA(即唐宁)你再看看有没有什么问题,然后请陈工审核。在周五,至少争取部分图纸能发给业主。附件中的“工艺包.rar”含有《福建晋江优兰发纸业有限公司2,000m3/d废水深度处理项目工艺流程图》,图中包括FENTON反应系统、斜板沉淀器、活性砂滤器及化学投药系统。流程图左侧为投药系统,其中的双氧水卸料泵、双氧水储罐及双氧水加药泵与“一体化深度处理系统”专利说明书附图1左侧投药系统中的双氧水卸料泵、双氧水储罐、双氧水投加泵的结构基本相同,硫酸卸料泵、硫酸储罐及硫酸加药泵与系争“一体化深度处理系统”专利说明书附图1左侧投药系统中的硫酸卸料泵、硫酸储罐、硫酸投加泵的结构基本相同。图中的斜板沉淀器与系争“一种新型斜板沉淀装置”专利说明书附图1结构基本相同。2012年7月11日,徐飞曾发送给唐宁等人主题为“旋流除钙器中试设计文件,请审核。”的邮件,内容为:“唐工、陈工:针对将旋流器应用于污泥除钙领域,目前客服计划进行一次中试,附件为本次中试的PID图和管线表,烦请二位抽时间帮忙审一下,谢谢。”同日,徐飞又发送给唐宁等人主题为“答复:旋流除钙器中试设计文件,请审核。”的邮件,内容为:“唐工:附件是本次中试计划,麻烦您也帮忙审核一下。谢谢!”附件为污泥除钙循环系统中试计划_XXXXXXXXVB0.doc。2013年9月11日,唐宁发送给徐飞主题为“旋流器相关资料”的邮件,内容为:“请把旋流器相关资料发给我看看,包括外型、选型及报价文件、大概价格。9月12日,徐飞发送给唐宁主题为“答复:旋流器相关资料”的邮件,附件中有水力旋流器比较、污泥除砂器等资料。电脑硬盘E:Paques2011工艺包江阴金泰文件夹中有《江阴市金泰纸业有限公司造纸废水处理项目》文档,文档中含有以下内容:“4.5.1好氧曝气池……本设计的曝气池形式为单线推流曝气池,根据废纸制浆废水的特点,采用高效供气式低压射流曝气工艺。……部分有机污染物转化成污泥(生物污泥生长),因为整个系统的污泥量由于生长而增加,曝气池的污泥量将会上升。为保持曝气池的污泥量在预设值,必须将剩余污泥从系统中取出。考虑到占地和池型,建议采用射流曝气方式曝气……”文件夹中还有《江阴市金泰纸业有限公司造纸废水处理项目工艺流程图》,图中的射流曝气器与系争“一种射流曝气系统”专利说明书附图1的大部分结构相同。电脑硬盘E:PAQUES2009“山西强伟”文件夹中有PSH924B10_PFD_XXXXXXXXVS1图形文档,打开后为《山西强伟纸业有限公司废水处理项目工艺流程图(射流曝气方案)》,图中的射流曝气器与系争“一种射流曝气系统”专利说明书附图1的大部分结构相同。电脑硬盘E:PAQUES2011“江阴金泰”文件夹中的“工艺包阶段”文件夹中有PSH1090.B20_PFD3000_XXXXXXXXVB0图形文档,打开后为《江阴市金泰纸业有限公司造纸废水处理项目工艺流程图》,图中有厌氧反应器,上部有沉淀模块,沉淀模块中有脱气模块和固液分离模块。沉淀模块与系争“一种全混式厌氧反应器”专利说明书附图1中的沉淀模块结构基本相同。2012年12月5日,李颖曾发送给唐宁等人主题为“答复:湖南正大经科污水处理项目技术要求”的邮件,该邮件中含有之前回复的多封邮件。其中一封唐宁在2012年11月29日发送给李颖的邮件内容为:“附件是正大摆的平面,请参考,需要做调整。1.流程图:a.将进水界区画在集水井提升泵后,因为高浓废水经过脱水后的滤液进入集水池,进水参数应该包括高、低浓废水;b.增加了洗涤塔;c.事故池好像是取消了,具体见平面图;d.就配套设备选型曝气机、絮凝机;e.高浓废水的处理工艺为总包方的,把此部分框起来,不在界区内。”另一封2012年11月29日guangmingchen转发给唐宁的邮件中有以下文字“附件是经过这次交流后整理的技术要求(附件CAD图纸中进行了详细的文字说明),烦请根据这些要求和昨天会议讨论的内容,一周内(下周三12月5号前)做好技术方案调整、设备平面优化布置、曝气机和脱水机选型、全成本测算清单……”原告为本案及(2016)沪73民初146号案共支出公证费31,500元,住宿费1,550元,交通费4,463元,律师费每个专利3万元。审理中,对于系争发明创造由谁完成,被告陈述,不是唐宁研发的,没有人研发,只是找代理公司写的专利。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西纯公司工商登记材料、户籍信息资料、独生子女证、上海对外服务中心出具的工作证明、保密协议、员工诚信守则、上海东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证明、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书、员工诚信守则、唐宁离职材料、人事任命通知、KPI绩效考核评定表、唐宁20**年度工作总结、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镜像硬盘、数据硬盘、(2015)沪东证经字第12097、19542、19070、19544、19550、19098、19548、19075、19549、19545、18689、19546号公证书、系争专利文本、专利登记簿副本、发明人变更表、委托代理合同、公证费发票、住宿费发票、交通费凭证等证据,以及被告提交的专利修改通知书及手续合格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被告对上述证据中原告提供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镜像硬盘、数据硬盘提出异议,认为检测报告书中“检验结果”第3项中有两个文件的修改日期为2014年11月3日,一个文件的修改日期为2014年11月7日,均在唐宁离职之后,这表示原告有可能对文件进行移动和修改的操作。原告解释说,在对被告电脑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原告曾经打开过部分文档,故修改日期有所变更。对此,本院认为,使用客户端MicrosoftOfficeOutlook打开电子邮件数据文件时,pst文件的修改时间确会发生变化,仅根据修改时间无法确定原告对唐宁使用的电脑及发送接收的邮件进行了修改,原告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在被告未提供反证的情况下,本院对被告意见不予采纳。原告还提供了两份《职务说明书》,以证明唐宁的岗位职责,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系原告单方制作打印,且没有原始存储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难以确认,故不予采纳。对于唐宁在原告处的工作任务将结合本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被告就XXXXXXXXXXXX.2号专利还提交了《厌氧颗粒污泥膨胀床反应器废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名称为“外循环厌氧反应器”(专利号XXXXXXXXXXXX.3)专利文件;就XXXXXXXXXXXX.5号专利提交了《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名称为“一种造纸法再造烟叶废水深度处理装置”(专利号XXXXXXXXXXXX.5)专利文件;就XXXXXXXXXXXX.6号专利提交了《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名称为“中低浓度除渣器”(专利号XXXXXXXXXXXX.8)专利文件;就XXXXXXXXXXXX.0号专利提交了《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射流曝气器》、名称为“高效射流曝气器”(专利号XXXXXXXXXXXX.8)专利文件、名称为“水中充氧用射流曝气器”(专利号XXXXXXXXXXXX.6)专利文件;就XXXXXXXXXXXX.X号专利提交了《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名称为“外循环厌氧反应器”(专利号XXXXXXXXXXXX.3)专利文件、普拉克集团厌氧消化罐搅拌器宣传资料;就XXXXXXXXXXXX.5号专利提交了名称为“斜板沉淀设备”(专利号XXXXXXXXXXXX.7)专利文件、名称为“防堵沉淀器”(专利号XXXXXXXXXXXX.8)专利文件,用于证明系争几项专利反映的技术特征在现有技术中都能找到,已处于公有领域,非原告特有,所以系争专利均不是唐宁本职工作的发明,也不是利用原告物质技术条件作出的发明创造。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对其关联性和证明力将在下文中予以论述。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或者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系争专利所涉发明创造的具体完成时间均未举证,但根据常理推断,该发明创造必然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完成。系争专利的申请日均处于被告唐宁在原告的任职期间内。因此,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系争专利所涉发明创造是否是唐宁为完成原告的工作任务(本职工作、原告分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原告的物质技术条件而完成。对此,本院认为,唐宁大学毕业后即进入原告处工作,曾担任工艺工程师、设计经理、BOD1事业部设计团队经理、创新中心造纸行业BOD技术、芬顿及砂滤深度处理技术负责人。根据《KPI评定表》、《2012年度员工绩效回顾与发展记录表》、《2012年年度工作总结》、离职申请以及来往邮件、唐宁电脑留存的文档等证据,可以认定其在原告处的工作职责包括与芬顿深度处理、制浆造纸、钙化问题、生物洗涤塔等有关的设计工作,并且其作为部门负责人,审核也实际接触了相关项目的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图、项目文档等。在系争发明创造完成之前,唐宁接触、参与过江阴金泰、山西强伟、晋江优兰发项目及旋流除钙器中试等项目。而且,系争“一种新型厌氧反应器”专利说明书附图1与唐宁在原告处接触过的江阴金泰项目中的《江阴市金泰纸业有限公司造纸废水处理项目工艺流程图》中的厌氧反应器大部分结构相同,专利技术特征与《江阴市金泰纸业有限公司造纸废水处理项目工艺包设计说明书》所反映的技术特征亦有关联。系争“一种一体化深度处理系统”专利权利要求1与唐宁参与过的山西强伟项目中的《山西强伟纸业有限公司10,000m3/d污水深度处理项目工艺包设计说明书》、福建优兰发项目中的《福建晋江优兰发纸业有限公司2,000m3/d废水深度处理项目工艺流程图》均具有芬顿反应系统、斜板沉淀系统、砂滤系统和化学投药系统四个组成部分,部分技术特征亦有关联。系争“一种射流曝气系统”专利说明书附图1与江阴金泰项目中的《江阴市金泰纸业有限公司造纸废水处理项目工艺流程图、山西强伟项目中的《山西强伟纸业有限公司废水处理项目工艺流程图(射流曝气方案)》中的射流曝气器的大部分结构相同。系争“一种全混式厌氧反应器”专利说明书附图1与《江阴市金泰纸业有限公司造纸废水处理项目工艺流程图》中的厌氧反应器上部均有沉淀模块,沉淀模块中均有脱气模块和固液分离模块,且专利说明书附图1中的沉淀模块与《江阴市金泰纸业有限公司造纸废水处理项目工艺流程图》中沉淀模块结构基本相同。系争“一种新型斜板沉淀装置”专利说明书附图1与《福建晋江优兰发纸业有限公司2,000m3/d废水深度处理项目工艺流程图》中的斜板沉淀器结构基本相同。系争“一种新型除钙设备”专利涉及旋流除钙技术、厌氧污泥钙化问题,而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唐宁参与过将旋流器应用于污泥除钙领域的旋流除钙器中试项目,其在工作总结中也提到“厌氧污泥钙化问题”。综上,本院可以认定六项系争专利所涉发明创造均系唐宁为完成原告工作任务而做出的发明创造,而且也主要利用了原告的物质技术条件。唐宁与原告签订的《保密协议书》约定,唐宁在合同期间内,从事帕克公司的工作和/或使用帕克公司的工作条件、资金所取得的任何专利均归帕克公司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现没有证据表明双方另有约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及上述约定,系争六项专利均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均应归原告所有。被告主张,唐宁在原告处的本职工作涉及污水处理技术,并不涉及废气处理技术,唐宁不可能从其他人处获得废气处理方面的技术资料。但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唐宁在其2012年年度工作总结中明确写到,为了解决客户废气处理难题,并拓展帕克技术领域范畴及推广专有设备作为新业务增长点,提出进行生物洗涤塔的应用开发及现场验证。后期需要利用浙江吉安项目现场的废气洗涤塔,增加配套的潜水泵及临时软管连接,进行生物洗涤塔的废气处理实验。此外,唐宁在工作邮件中也接收过关于废气处理的工艺流程图等文档。因此,本院可以认定废气处理属于唐宁在原告处的工作任务,对于被告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图纸等证据只能体现系争专利相关设备的外形,看不到内部结构,对此,本院认为,项目工艺说明书与工艺流程图是项目技术方案的主要体现方式,是重要的技术资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看到项目工艺说明书与工艺流程图即可大体知道相关技术方案,故对被告的该意见不予采纳。被告还认为,本案中应对原告证据中的技术方案与系争专利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相同或等同进行比对,原告证据中的技术方案与系争专利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因此不能认定为职务发明。对此,本院认为,在涉及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属纠纷中,员工若打算将其职务发明创造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往往会隐瞒其在完成单位工作或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而不会将该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如实提交给单位。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单位提交与系争专利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资料是不公平、不合理,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在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中,并不要求系争专利的技术特征与发明人在原单位的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的单位的技术资料所涉及的技术方案相同或等同,只要具有相当程度的关联性即可。此外,被告还提供证据并主张系争专利的技术特征在现有技术中都能找到,已经处于公有领域,专利有效性存疑。对此,本院认为,本案系权属纠纷,专利是否符合授予条件、其是否有效,不是本案处理范围,对被告意见不予采纳。原告主张本案合理开支,由于本案系专利权权属纠纷而非侵权纠纷,专利权属纠纷由败诉方承担合理开支没有法律依据,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名称为“一种新型厌氧反应器”(专利号:ZLXXXXXXXXXXXX.2)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名称为“一体化深度处理系统”(专利号:ZLXXXXXXXXXXXX.5)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名称为“一种新型除钙设备”(专利号:ZLXXXXXXXXXXXX.6)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名称为“一种射流曝气系统”(专利号:ZLXXXXXXXXXXXX.0)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名称为“一种全混式厌氧反应器”(专利号:ZLXXXXXXXXXXXX.X)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名称为“一种新型斜板沉淀装置”(专利号:ZLXXXXXXXXXXXX.5)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均归原告帕克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所有;二、驳回原告帕克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050元,由原告帕克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2,025元,被告西纯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被告段国秀、被告唐宁共同负担2,0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徐 飞人民陪审员 胡正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关注微信公众号“”